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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浙江省測繪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1-12-08 23:33:24   瀏覽量:2911   作者:浙江省自然資源廳


浙江省測繪資質管理實施細則

一、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優化營商環境,提升測繪資質管理水平,根據自然資源部《測繪資質管理辦法》《測繪資質分類分級標準》《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等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三、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全省測繪資質的審批和管理工作,承擔全省甲級測繪資質(導航電子地圖制作甲級除外,下同)及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乙級測繪資質的審批工作。廳機關職能處室根據職責分工對測繪資質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省自然資源廳委托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承擔本轄區乙級測繪資質(導航電子地圖制作乙級除外,下同)的受理、審查工作。

全省甲、乙級測繪資質證書由省自然資源廳統一頒發,正本1本,副本不超過3本。

四、省、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審批、審查職責,嚴格執行測繪資質審批標準條件,按規定程序完成審查工作??h(市、區)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加強對本轄區測繪資質單位的監督管理。

五、依法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按自然資源部制定的測繪資質申請條件及分類分級標準要求,向負責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六、申請測繪資質的單位應當通過浙江政務服務網(www.zjzwfw.gov.cn)上傳下列材料的原件掃描件:

(一)法人資格證書;

(二)專業技術人員身份證、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繳納憑證(退休及軍隊轉業專業技術人員再就業不需繳納社會保險的,應分別提供退休證、轉業證等材料);

(三)測繪專業技術人員學歷證書和職稱證書;

(四)測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的學歷證書或職稱證書;

(五)技術裝備所有權材料;

(六)測繪地理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管理制度材料;

(七)技術和質量保證體系材料;

(八)測繪成果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材料;

(九)申請甲級測繪資質需提供的測繪項目業績材料(業績材料并已通過浙江省測繪地理信息綜合監管服務平臺〔http://hyjg.zrzyt.zj.gov.cn/〕報送)。

七、省、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測繪資質管理信息系統(http://zz.ch.mnr.gov.cn/)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后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出具《受理通知書》,并在受理之日起通過本機關門戶網站(或被授權的政府門戶網站)公開申請單位申請測繪資質的主要信息,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八、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測繪資質的決定。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負責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組織調查核實。因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

九、測繪資質單位合并的,可以申請承繼合并前的測繪資質等級和專業類別,并向負責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合并申請書和相關部門核準材料。

測繪資質單位轉制或分立的,應當向負責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本實施細則第六條(一)至(八)項規定的有關材料,重新申請測繪資質。

十、測繪資質單位的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變更申請書和相關部門核準材料,申請換發新的測繪資質證書。

測繪資質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審查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相關信息變更申請及材料。

十一、測繪資質單位在本省設立非獨立法人測繪分支機構的,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向測繪分支機構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技術人員、技術裝備等材料。

十二、測繪資質單位申請注銷測繪資質的,應當提供測繪項目、合同已全部履行完畢的書面承諾,由測繪資質單位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核后逐級報送省自然資源廳辦理測繪資質注銷手續。

測繪資質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未及時辦理測繪資質注銷的,測繪資質單位所在地縣(市、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督促測繪資質單位按規定程序予以注銷。

十三、測繪資質單位在領用新測繪資質證書或注銷測繪資質時,應當將原測繪資質證書交回省自然資源廳。

測繪資質單位遺失、損壞測繪資質證書需補領、換發新證的,應向省自然資源廳提交補證申請書、遺失聲明書或被損壞的證書,經審核同意后換發。

十四、省自然資源廳加強對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測繪資質審查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定測繪資質委托審查管理規定,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十五、省、設區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發現本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辦理測繪資質審查工作的,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審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測繪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十六、測繪資質申請單位在提交申請材料時,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的,視情節輕重,資質審批部門對涉事單位作出不予受理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給予警告,并納入信用記錄。

十七、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4日起施行。2018年5月15日印發的《浙江省測繪資質管理實施細則》和《浙江省測繪資質標準》(調整部分)(浙測〔2018〕4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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